未备案不得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更新时间:2024-11-20 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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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域名解析至中国内地(大陆)服务器并开通 Web 访问需备案,未备案不得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关于法律法规的详细信息,请在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下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并查看。
如您有备案需求,请在境内域名注册商处注册域名并购买中国内地(大陆)服务器后,通过服务器提供商处的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具体备案流程详见备案操作指南。